《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日前出台

2015-01-15 09:59:39

  从市水利局获悉,《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将被划分为三级,《办法》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其中,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且经相关部门责令后未整改者,最高将被罚100万元。

  “《办法》规定,违规设置排污口最高将被罚款100万元。”市水利局工作人员介绍,如果企业单位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由市或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另据介绍,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据水利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饮用水一级保护区是指水域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河流入库口100米范围内的陆域、所有正常水位线以上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二级保护区是指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到3000米的汇水区域;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准保护区是指二级保护区以外水库的汇水区域。

  据了解,目前我市水利部门已经对崮山水库、米山水库等首批12所水库的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和等级划分完毕,其余水库的认定划分工作将陆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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